威權統治時期之政治刑法與轉型正義-解答

題目和解答

Q 民國81年5月16日修正公布刑法第 100 條條文,針對第1項所規定之行為態樣,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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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懲治叛亂條例於民國39年及47年歷經兩次修正,最後於80年5月22日廢止,在臺灣共施行42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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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民國96年3月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修正名稱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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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威權統治時期之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兩者之構成要件並無不同,僅有在法律效果加重而已。特別刑法之訂定除破壞刑法之整體性,並且違背整體刑事制裁之公平性,有學者稱之為「特別刑法肥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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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舊刑法第100條第1項只規定了四種思想上的主觀不法意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第2項則是預備犯與陰謀犯的處罰規定,導致人民只要在腦裡計畫、思考,還沒付諸行動就已經構成犯罪。但人民到底要做出什麼樣的具體行為才算是違法,條文卻沒規定,使得人民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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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下列何者為威權統治時期之政治刑法及相關法令?

✓ 懲治叛亂條例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與叛亂犯再犯管教辦法

    

Q 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將舊刑法第100條之普通內亂罪加重至唯一死刑,顯然違反憲法之比例原則以及何種原則?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 刑法罪刑相當原則

    

Q 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對於在戒嚴區域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者,均由軍事機關審判之規定,並無違反憲法第9條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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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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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特別刑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使得人民常被依此論罪。雖具有完整的立法形式,實質上卻是為不符正義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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