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介紹-解答

題目和解答

Q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該要」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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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預立醫療決定書必須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當場簽署,一旦簽署完成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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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永久植物人因為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末期病人,因此不能撤除灌食的鼻胃管,否則即是協助死亡,有觸法疑慮,而且這樣是餓死病人,違反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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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下列何者非屬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的法定成員?

  醫師

✓ 具醫療人員資格的專任行政人員

  護理師

  社工師

  心理師

    

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預立醫療決定」是規範其內容及範圍,但沒有規定格式;如果民眾自己以書面寫下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也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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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中說明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的選擇時,須同時提供緩和醫療的口腔照護以及細心手工餵食的食物製備、餵食技巧以及身體營養吸收功能評估等資訊說明讓意願人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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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雖然是溝通商討當病人未來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的醫療照護決定,但意願人與親屬在諮商過程通常會思考生命的意義,可能會更珍惜彼此的關係與愛、好好過未來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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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的「見證人」,依法應該要做到?

  見證意願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過程

✓ 見證意願人是親自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確保意願人未來能依照其決定選項得到照護

  以上皆要

    

Q 社會經濟弱勢者,可能較不容易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的機會,較需要系統性的協助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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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評估家庭功能需要考量:家庭的連結性、凝聚性、解決衝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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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預期性哀傷是一個正常的歷程,有助於促使進行心理準備及事務性準備、四道人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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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接受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的病人,必須轉介緩和團隊的協助,因此擁有預立醫療決定書也符合啟動條件,正居住在長照機構的住民不能執行撤除維持生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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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意願人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在預立醫療決定的醫療照護選項中,選擇未來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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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病人接受手術前,醫療機構優先應經病人的親屬等法定的關係人同意,並簽具同意書。但情況緊急時,可以由病人本人簽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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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所定義的末期病人,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所定義的末期病人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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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樂死兩者之間,何者敘述為非?

  安樂死是由他人施予致命的藥劑,提早加工結束病人的生命

  協助自殺是由醫師開立處方,病人自己服用藥物提早結束生命

  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的是拒絕維生醫療權,僅是不加工延長生命

✓ 安樂死為歐美等國現行的基本人權

    

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如果已經醫療確診是不可逆轉的昏迷或永久植物人狀態的病人,但過去沒有先預立醫療決定,則可以由家屬代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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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在符合臨床條件時,可以依據病人過去的預立醫療決定撤除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流體餵養,也就是加工結束生命,所以是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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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目的,「不包括」以下何者?

  尊重病人醫療自主

✓ 減少無效醫療

  保障善終權利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Q 以下關於病人自主意願的倫理位階的選項,由高至低依序為?a.病人現時當下意願。 b.最佳利益。 c.預立醫療決定。 d.可推測的意願。

  cbad

  bacd

✓ acdb

  cbad

    

Q 學習本課程後,我可以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或生活中幫助人?

  提醒或協助轉介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尤其是弱勢族群

  推動或參與關懷社區,鼓勵高齡社會相關的各種體驗與對話

  藉由病主法相關團體的資源網頁更瞭解及應用病主法

✓ 以上皆是

    

Q 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敘述與比較,何者為非?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曾經歷三次修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實施的日期為西元2019年1月6日

✓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僅保障經過合法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意願人,家屬也可以代為簽署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適用於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擴大到五款臨床條件

    

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規定,也就是依序完成下列選項,完成到哪一項時,就已經算是有效的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決定

  公證或見證

✓ 註記健保卡

    

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除了提供諮商的醫療人員,通常會參加的人包括?

  意願人本人

  二親等內之親屬

  醫療委任代理人

✓ 以上皆可能會一起參與諮商

    

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提供諮商的醫療專業人員是?

  只有醫師

  只有護理師

  只有社工師或心理師

✓ 以上3類皆可能會一起提供諮商

    

Q 照護地點、往生地點、及器官捐贈也可以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討論,可以列為「附件」連同「預立醫療決定書」一併完成及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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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以下何者有誤?

✓ 病情告知的對象為病人或家屬皆可

  如病人非完全行為能力人,需有代理人或關係人協助決策

  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預立醫療決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於末期病人,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

    

Q 病人自主權利法讓我國民眾可以在接受醫療時有自主權,包括在符合法律規定時有拒絕醫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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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下列關於失智症末期的描述,何者錯誤?

✓ 病人僅可存活數週左右

  病人會有大小便失禁的狀況

  病人會有進食吞嚥困難的問題

  病人無法辨認親友

    

Q 病人就診時,醫師依法應經過病人親屬同意後,才可以將病人之病情、治療等相關事項告知病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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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的內容「不包括」以下那種臨床條件?

  末期病人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永久植物人狀態

  極重度失智

✓ 無法治癒,醫療只能緩解痛苦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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